前文已经说明,能动型国家在以政策实施型程序解决纠纷时,往往诉诸纠纷双方的共通立场,而这一共通立场则与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相一致。
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在诸如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形成了叠加,由于两者都扩张了私人在公共规制中的角色,其叠加使用对整个公共规制体系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有理论认为,相较于刑事司法需遵守的严格程序,惩罚性赔偿通过相对宽松的民事诉讼程序向加害人施加法律制裁,使被告丧失了本来可获得的程序保护。
其二, 除有例外规定,行政处罚一般不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参见袁曙宏:《论行政处罚的实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46页。[13] 虽然法律在上述两个维度同时发展,但是,不同法律体系对两种路径的倚重程度却差异巨大。参见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87页。[81]这些权利的创设旨在填补行政失灵留下的规制真空,但手握这些权利的私人,其动机与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大量机会主义的行为总是相伴而生,而两者的叠加适用为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强的动机和更大的空间: 其一,叠加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点。
[46] 相关判决参见《周悟权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5石民(商)初字第6466号)。但是,如果承认受害人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他们可以行使请求权让行政机关来承担这种成本,这也可能激励更多的赔偿请求。[31] (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依照发言规则,每位参与者发言控制在3分钟之内。但该法律在注重于相关行政权体系建构的同时,并没有直接规定各类城市规划在外部方面的法律效力。(3)参与者 在涉及到公众参与的文献中,对于参与者的范围问题,一般都会无争议地包括了三个部分,即市民、专家和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从上述内容可见,这个阶段通过在环境法律制度中明文规定的方式,设置了如听证会等公众参与的方式,但这些方式一是只限定于规划编制程序之中,而没有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样规范的建设项目。
[11]这些呼声和主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如何规定市民对行政机关对具体意见予以考虑的请求权。
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颁布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2014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众参与方式作了较为详细规定。(6)作用 自厦门PX事件以来的公众参与,隐约可以看到其法律上发展路径,这就是从形式性地机械地适用法定条款,到基于社会运动的压力而实质性地赋予市民参与机会,再到法解释上实质性(实效性)地确定参与方式。[34] 2002年8月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举行的有关规划调整的公示会的事例。此判例明确了对城市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之外,《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公众参与条款也同样对其具有规范效力。
最后,结合公众参与的到达点寻找法律制度建设应有的方向。见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6年第2辑第126页。从现有的文献[15]来看,该次公众参与以大致存在前后两个步骤。三是目的为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第一,事件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从起始至6月初市民散步为止,属于市民抗议的社会运动。
如何设置市民意见和信息的提出权。6月12日,环保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6],指出尽管环境评价过程中采用了公示会、专家论证会和发放调查意见表的形式,虽然该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在程序上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但由于发放调查表有限,申请人认为公众参与人数较少,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在此基础上,座谈会的100名参会者(名称为代表)和100名参与者(名称为候补代表)通过公开随机抽号产生,厦门电视台对随机抽号过程进行全程直播,厦门市公证处在现场进行公证,社会各界群众在现场观看。参见朱芒「中国の都市計画策定における市民意見の聴取」,芝池義一・見上崇洋・曽和俊文編著『まちづくり・環境行政の法的課題』日本評論社2007年229—232頁。概括而言,现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公众参与制度,具有这些特点。在纵横两个轴相互交叉所形成的范围之内,存在着四个象限。同时还有一个因素需要注意到的是,实施者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实施者会被规定为建设单位(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稍稍具体而言,如何赋予市民有相应建设项目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料的请求权。
该法律将此修改为总体规划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16条),由此强化了纵向的行政权作用,相对弱化地方权力机关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决定过程中的作用,甚至将其边缘化了。[1] 1990年,原本为荒凉之地的厦门市海沧开发区经国家批准为化工产业区,1995年厦门市城市总体规确定的土地布局中,海沧南部定位为以高质量的居住、商贸为主,兼有旅游、文化功能的新市区,并同时发展以大型临港工业为主的南部工业区(石化工业区)。
[21] 参见侯璐璐、刘云刚:《公共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及其公众参与模式研究——以广州是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为例》,载《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第5期第114-115页,尤其是第115页表3的内容。针对社会压力,番禺区政府于2010年1月19日公布《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工作方案》,[22]广州市政府2010年5月19日颁布了《关于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的规定》,[23]为后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合法性规范。
因此,在图1中,立法内容上法定约束事项的增加意味着制度整体向着横轴右方发展。前述部分提到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设立了公众参与条款,也正好与城市规划法中出现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呼吁,地方立法中开始设置相关条款的时间段相符。
二 厦门PX事件及其相关案件 1、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上述对厦门PX事件发生时的法律规定状况的整理中提到,这个阶段在编制环境的专项规划时,设置了如听证会等公众参与的方式,但内容极为原则简单,且无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如果没有强制性的程序和具体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所选择的实施方式会趋向于阻力和成本最小的选择项。同时,该判例也如上两例一样,强调成文法上规定的(形式)法定义务。两天的座谈会,106名实际参与者中,近九成反对PX项目落户厦门。
也正因在此法律制度背景下,前面提到的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事件中,其行政复议决定从实质效果上判断公众参与应有的实施方式,在法理上提高了公众参与在纵轴上的定位。[11] 如果以城市规划法为关键词检索中国期刊网CNKI,可以看到这个结果。
这些信息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连接及查阅纸质报告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以及起止时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32] 谢莉·阿恩斯坦:《市民参与的阶梯》,载张庭伟、田莉主编:《城市读本(中文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214-227页 [33] 该图见原科幸彦編著『市民参加と合意形成ー都市と環境の計画づくり』学芸出版社2005年32—36頁(原科幸彦執筆)。其一,从城市规划编制和决定相关的行政权的运营便宜角度,提出应具体设置使主管的行政机关能够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决定过程中更多地收集市民的意见的具体制度。
[14]例如上海市在2003年修改《城市规划条例》,其第26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赵民、刘婧:《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与制度保障——厦门市PX项目事件引发的讨论》,载《城市规划学刊》2010年第3期第81-82页。同样,在涉及到城市规划等行政程序过程中,专家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新法除了在第5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外,还通过设立第5章(第53-58条),分别就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建设单位与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与征求意见、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及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规定。
3、相关的城市规划立法状况 (1)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形成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成立于2008年,因此,该法律颁布之前已经建立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以及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正好是厦门PX事件发生之时的有效法律制度。2月和3月,有市民分别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选址不当和公众参与不合法等理由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北京市环保局撤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09年10月25日爆发了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因媒体报道也引起了全国关注。[27]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设置检索条件为案件类型:行政案件、法院层级:最高法院、全文检索:公众参与,检索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
此后,番禺区政府重新启动垃圾焚烧厂选址议程,提供了三个垃圾焚烧厂选址的备选方案进行全民讨论,通过民意调查和座谈会方式,听取市民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第18条第1、3款)。